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原巢湖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2年,由原安徽省巢湖卫生学校、安徽省巢湖农业学校(安徽省土地管理学校)、安徽省巢湖财政学校三所省重点中专学校合并升格而成,是安徽省成立较早的高职院校之一。2007年、2008年安徽省汽车运输高级技工学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巢湖分校先后并入。2012年4月,因安徽省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成为合肥市唯一的市属综合性高职院校。学校是安徽省首批16所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教育部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安徽省首届文明校园、安徽省校企合作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学院。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为目标,积极服务合肥市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具有高职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合肥职院”;英文全称为“Hefei Technology College”,简称“HT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烈山路。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www.ht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校主办者为合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八条 学校坚持“学校—企业—社会”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办学任务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立足合肥,面向安徽,辐射长三角,坚持“以人为本、尚德重技、质量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全力实施“文化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战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以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构建三年制(专科)、三二转段(专科)、专升本联合培养(本科)等全日制职业教育体系。开展或者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各种层次的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财经商贸、电子与信息、公共管理与服务、交通运输、旅游、能源动力与材料、农林牧渔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土木建筑、文化艺术、医药卫生、装备制造等专业门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发展需要,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规划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在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动态调整招生计划,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条件,由学校和二级学院商议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校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协同创新平台,创新科技研发管理体制,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严格学术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依法自主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开展合作。发挥自身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创新大师工作室、大讲堂等育人载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时代特色、地域特色和校本特色,彰显民族精神,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学校大力实施国际化战略,依法自主开展同国(境)外教育、行会等合法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健全开放办学体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二)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及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历)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聘任教职员工,制定薪资与福利方案。
(七)依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政府、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对学校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章程。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议进行决策。学校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学校党委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依法治校,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予以落实。
(二)组织编制、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订、执行和评估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五)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拟订内部教学、科研和行政职能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九)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施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十)主持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十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依法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交流,接受社会捐赠。
(十三)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四)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十五)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六)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及相关规程履行职责。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负责人产生、运行与监督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四)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每年须召开1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进行增设、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级学院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服务活动。
(四)提出本二级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本二级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决定本二级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事业规划、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向本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二级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探索建立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形成科学、高效、灵活的运营机制。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取得满足毕业条件、职业资格条件后的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和就业创业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者,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建设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在校内可以按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虽不具有我校学籍但属于全日制联合培养项目中由我校负责录取、管理的学生参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或从事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学校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合作和自主科技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实行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提起申诉、仲裁和诉讼。学校建立信访制度,设立申诉机构,受理、调查、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事项。
第六十二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建立企业人员与学校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等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经劳务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雇员制人员,根据劳务公司与学校的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赠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依法合规使用捐赠。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收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收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内部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财务监督,不断完善学校内部财务监督体制机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二条 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崇德、重技、求实、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蓝白的圆形徽标,外侧圆环上方为白色中文“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下方为白色英文“Hefei Technology College”,中间为蓝色鹏鸟和风帆形状。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学校校徽。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校歌》,由王明亮作词、李青作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八十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的。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的。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的。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章程修订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