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 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的资产合理配置、高效规范使用,根据国务院2021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2008第214号令《安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二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库存材料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学校标志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五)其他资产是指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为: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与管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政策和方针;制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实行校长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国资处),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担任。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全校的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事项;
(三)对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工作;
(四)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清查等事项的上报和审批;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四)负责汇总全校归口管理部门的报表,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学校的国有资产工作;
(五)定期组织全校的国有资产核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图书馆、科技处、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教务处、计财处、现教中心、金寨路双创园管委会办公室为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遵循“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图书馆负责对各类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冠名权以及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资产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安防、消防资产管理;
(六)总务处负责水电、大型炊具等资产的管理;
(七)教务处负责教室电教设备、课桌椅、教材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校实验实训设备和实验实习耗材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并建立资产帐卡,报国资处备案;
(八)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全校性信息化资产管理和数据安全;
(九)金寨路双创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园区所有资产管理;
(十)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建账、建卡等工作;
(三)负责本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工作;
(四)检查国有资产的管理状况,及时向财务及国资处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上报国有资产的处理、拆除、改装和报废工作;
(六)定期进行账、卡、实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录,按要求报送国有资产报表;
(七)组织资产管理员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三条 部门(学院)作为国有资产占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配置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学院)考核内容。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二)制定本部门年度国有资产购置、维修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报废、调拨、借用、赔偿等事务;
(四)建立本部门分类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核查资产,做到和学校国有资产账、卡、实物相符;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和保养。维护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定期检查设备保养情况;
(六)完成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有关报表报告,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国资处是一级管理单位,部门(学院)是二级管理单位,具体管理使用责任人是三级管理单位。
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全校资产管理和审核;二级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审核等制度,定期进行核对,及时向国资处汇报资产使用情况,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学校资产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三级管理单位要负责所属实物资产的使用管理,并参加本部门(学院)资产验收。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部门(学院)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市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学院)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九条 每年五月底前,学校各部门(学院)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资处组织论证,学校批准后再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项目可行性论证由业务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牵头组织,国资处参加。
第二十一条 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合格后,国资处要及时资产入库,计财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的价值核算。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基建办负责国有资产入账,国资处负责审核,并负责办理测绘和产权证办理,计财处进行账务处理;资产购置报销前需办理好国有资产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可由验收基本组成人员、国资处、审计处、纪检办等组成,在验收过程中合理分工,各司其职。验收入员基本组成人员由项目归口部门及使用部门(学院)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保管人)、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员、校内相关专家、供货单位技术人员等组成。参数复杂、技术要求高的仪器设备,应从校外聘请业内专家或技术人员。
(一)合同金额1万(不含)元以下的项目,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员组织验收,由2人参加;
(二)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至10万元以下,验收小组成员为基本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验收小组成员为基本组成人员和国资处相关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验收小组成员为基本组成人员、国资处、审计处、纪检办等相关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五)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便于资产转固,应参与验收工作,应核对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参数,建立校外验收专家库并负责抽取;有权复核验收,对验收结果不实的项目拒绝入库,并责令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六)审计处负责对资产验收进行监督,并负责对工程类项目进行审计工作。
(七)纪检办可参与重大项目资产验收过程,负责对资产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与验收有关的投诉事宜。
(八)资产建设使用部门(学院)责组织验收。验收包括开箱验收、试运行验收、演示运行验收,主要把好质量关;同时将资产入账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项目立项报告、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员应参与所在单位的所有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所有的资产验收均须验收入到达现场进行验收,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对所购资产进行检查、清点,包括外观、数量、品牌及型号检查等,并收集相关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出厂证书、合格书等资料;若须安装还须有安装调试验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性能参数组织调试,并试运行,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做好试机记录。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采购专业性强、参数复杂、技术水平要求较高资产,可以委托专业性检测机构或国家权威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检测或鉴定,出具验收报告,检测费用由供货商全额支付,须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明确标明该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对含有隐蔽工程的重点环节、高危节点向国资处报备,做好验收图象资料的收集,加强过程性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使用部门原因造成验收无法通过,纳入部门(学院)考核内容。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部门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学院)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办公用品及耗材、各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领用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入库、出库登记制度,要严格做到谁采购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层层压实责任;教务处负责实验耗材的入账、审批等,同时要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国资处每年按固定资产分类与计财处对账一次,各使用部门每年须对台账进行至少一次核对、检查,做到账、卡、实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发生因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变动,以及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原因收回时,持人事部门通知单到使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国资处进行核实;未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其保管或使用的资产损坏、丢失,学校有权要求当事人按资产原价,作出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将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给管理人及管理单位;在使用中因损毁、丢失等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转化。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国资处会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学校审批程序和上级机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学校审批:由资产的占有和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国资处报送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批准依法依规处置;其审批权限包括:(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上级机关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批准,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还须按要求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学校向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批。财政局对学校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批复或报市政府审批。
(三)评估。学校根据市政府或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财政局备案。
(四)处置。学校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遵守“先报批,后处置”原则。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调账。学校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后允许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已达最高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报废。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三)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和无修复价值的;
(五)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第四十八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有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需经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纪委、财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提出报废的国有资产进行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总鉴定结果和申请报告书,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进行清点和核帐,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五十一条 已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在处理之前由申报部门妥善保管,单独建立账册,包括登记已使用年限、规格、数量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走零部件。
第五十二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无偿调拨设备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销账手续。
第五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一)擅自转让、处置和用于个人经营;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漏报国有资产;
(三)岗位调动不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移交,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坏;
(四)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五)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
(六)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
(七)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丢失,使用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逐级上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院审批后,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收入部分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取、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按权限经市财政局等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其他。
(一)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院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业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使用费、占用费等收入;
(三)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学校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学校出租出借收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三)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学校使用。
第七章 资产清查核实与资产评估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物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工作。其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核实是指根据国家资产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校资产清查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等报市财政局核定的批复。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市财政局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且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公开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七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要严格按照《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国有产权纠纷的,学校要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报告是指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的反映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做好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要求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并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探索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学校占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及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纳入个人和学院(部门)考核工作中。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的,或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职业技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