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计划财务处)
2022-04-18 14:37:06 发布人: 办公室.秘书科.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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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校办发〔2022〕13号
2022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对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勤俭建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校经费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切实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本级财务管理和各二级财务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管财务校长负责制,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分级和归口管理审批制度,即学校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审批工作。校长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领导责任,分管财务校领导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主管责任,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经费支出审批负分管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本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承担相应审批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履行学校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和监管职责。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原则上应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各项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按合肥市政府和合肥市财政部门要求,坚持科学精准、全面合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坚持勤俭节约、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流程: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
1.学校预算一经市财政批准批复,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2.学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绩效性负责。
3.学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完成预算安排的非税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4.学校各级单位应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调整。如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必须报请市财政、市人大、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章 学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培训、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转移支付)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3.事业收入(含非税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培训、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校开展教学、培训活动向学生个人或单位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以及其他应交费用,学校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等。
4.往来收入:指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消费等项目代收代支收入,如项目履约保证金、横向课题经费、校园一卡通消费周转金、学生教材费、学生医疗保险费等。
5.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管理规定的统一票据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部门,学校各种收费必须公开公布透明,统一入账核算,集中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收入除往来收入外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截留、私分、坐支,禁止公款私存,禁止设置“小金库”,非税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 学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等所发生的各类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支出范围是指学校年度内发生的所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等,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办学运行日常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其他经费等。
为严格遵守人员类经费和津补贴财经财务相关纪律,加强对人员类经费和津补贴支出监督,涉及人员类经费和津补贴支出必须经过人事处归口管理审核和校领导分级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经费的支出主要依据当年市财政下达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年中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学校各部门支出立项,核定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或规定后执行。学校所有支出必须做到依法合规有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需要采购各种物资和劳务服务的项目,达到政府采购规定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按规定程序申报采购。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使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质易耗品等。
学校应对流动资产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管理,定期核对。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荣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学校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原则上不开展对外投资或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确保安全完整,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处置资产,必须按学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程序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学校往来账款及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往来账款是学校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及时结算。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 往来款项应定期进行清理、催收,年末必须将未核销的往来款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未核销往来款清单作为决算报表的附表归档。学校各种内部往来款项,年末应与各单位核对,并及时结转。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借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逾期不还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款。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借款或提供担保。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主表及有关附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条 下列会计档案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等制度。每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可暂由计划财务处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由财务处编造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时,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大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学校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查、鉴定、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结清了债权债务或处理了未了事项再进行销毁。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年进行学校“三公”经费、年度预算与决算公开,定期进行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通报(按月报表、按季报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按年报校职代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每年安排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定期开展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轮岗或交流必须安排审计。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校内部审计监督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纪检、审计、财务等人员组成,其成员可专兼职结合,负责学校内部经济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涉及有关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按学校“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原《合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校办发〔2018〕19号)以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