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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 2025-05-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计划财务处)

2020-08-07 11:21:00 发布人: 办公室.秘书科.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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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校办发〔2020〕23号

2020年8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费结算行为,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审计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15】1296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卡是指经学校审核确认后,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本办法实施后,因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管理工作用于采购商品和服务的公务支付通过公务卡结算,对有条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济事项,将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小额转账业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公务卡业务的代理银行,也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经市财政局备案同意,学校目前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汇豪支行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四条 学校通过市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五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组织本单位在职教职工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时,申请人需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个人卡)》,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成功并经学校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学校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未经学校的正式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学校教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有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时,计划财务处应及时与发卡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学校审核确认的本单位教职工,学校长期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公务卡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卡片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系统信息。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均要求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和报销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公务卡支付的公务活动的具体项目参见《合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十六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自行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在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后15日内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学校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学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审批手续,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学校后按财务部门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对教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人务员在接受公务卡消费报销时,应核实公务消费情况,核实无误后收取公务消费审批单据、发票和POS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进行支付,完成报销过程

第二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部门,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学校公务卡发卡行,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二)统一办理学校各部门在职教职工公务卡,录入教职工公务卡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信息,并根据组织人事处提供的人员信息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

(四)做好公务卡财务处理和政策咨询工作,每月与发卡行进行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对账工作。

(五)督促学校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务卡持卡人所在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公务卡使用及有关政策宣传工作。

(二)批准本部门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

(三)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因退货等原因导致的退款事项。

(五)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在出现调动、辞职、退休等情况时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二)办理公务支出,应按照市级、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合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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