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兼职政策的温馨提示
根据中组发〔2013〕18 号、皖组通字〔2016〕40 号等文件,现将企业、社会组织兼职相关政策提示如下:
一、企业兼职 (任职)
1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 (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 一律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2 、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在本人原任职务管辖 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社会组织兼职
在职、退离休领导干部 (含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干部) 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因工作需要 (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兼职一般不得超过 1 个,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兼职不得兼薪、取酬。
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将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 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